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反保险欺诈告知书
时间:2024-01-12   来源:原创   编辑:管理员    浏览:484


为保障被保险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要求,现将相关保险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告知如下: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若您身边有保险欺诈的相关线索,请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

联系电话:0791-88627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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