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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介绍

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满足会员需求,维护行业利益,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行业发展,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能力。

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

自律: 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罚,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维权: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指导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服务: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和培训工作;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交流: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根据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搭建国际交流平台,积极参加国际保险组织,引导行业拓宽国际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组织参加国际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宣传: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江西省保险学会介绍

  

江西省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事务研究的全省性群众学术团体。本会以团体会员名义参加中国保险学会、江西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

  

江西省保险学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及学术交流,促进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江西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会员单位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产险公司 寿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昌营业管理部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
单 位
景德镇市保险行业协会
九江市保险行业协会
吉安市保险行业协会
抚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上饶市保险行业协会
鹰潭市保险行业协会
赣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萍乡市保险行业协会
新余市保险行业协会
宜春市保险行业协会
南昌市会员公司
财险公司寿险公司
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中国人寿南昌分公司
太平洋产险南昌中心支公司太平洋人寿南昌中心支公司
平安产险南昌中心支公司平安人寿南昌本部
国寿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南昌中心支公司
大地保险南昌中心支公司太平人寿南昌中心支公司
天安保险南昌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南昌本部
华安产险南昌中心支公司合众人寿南昌营销部
大家财险南昌中心支公司民生人寿江西本部
都邦产险南昌营业部人保寿险南昌中心支公司
阳光产险南昌中心支公司阳光人寿南昌本部
渤海产险南昌营业部富德生命人寿南昌中心支公司
中银保险南昌营业部华泰人寿南昌本部
永诚产险南昌中心支公司信泰人寿南昌本部
华泰产险南昌营业部人保健康南昌本部
太平产险南昌营业部大家人寿南昌本部
恒邦财险南昌分公司百年人寿南昌本部
鼎和财险南昌营业部中邮人寿南昌本部
中华联合财险南昌本部华夏人寿南昌本部
国寿财险赣江新区支公司英大泰和人寿南昌本部

党的十九大以来,保险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独特的功能作用,正日益成为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有效机制,更加契合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作为江西保险市场活动的重要推动者,江西保险行业协会坚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积极响应监管政策,团结会员协同合作,在助力脱贫攻坚、服务乡村振兴、支持实体经济、融入社会治理创新、响应绿色金融改革等多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行业加快向高质量发展转型步伐,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协会“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五大职能更加凸显。

展望未来,江西保险行业既迎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更面临着保险供给不平衡不充分、市场周期性分化等各种挑战和考验,向高质量发展转型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江西保险行业协会将始终坚持“服务行业发展、满足会员要求”的根本宗旨,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协会职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努力为推动行业回归保障本源、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提升保险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有效助力,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作出更大贡献!

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江西省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以在江西省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及经营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为会员,属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职能,维护保险业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

(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行业标准、指导性条款。

(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建设检查和监督。

(五)开展行业自律,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行业利益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六)积极参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七)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八)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调解各种保险矛盾纠纷。

(九)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十)整合宣传资源,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保险机构及经营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并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

(三)经江西省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市级保险行业组织;

(四)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成立的外国保险机构在赣分支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审议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通过会议纪要等方式认定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工作需要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支持;

(三)接受协会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有关信息资料和统计数据;

(四)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经协会理事会通过,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给予口头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暂时停止会籍、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向江西银保监局提出建议措施。对于开除会员资格处分,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

会员申请退会、自动退会或被开除会员资格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全体理事组成。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监事长及成员;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表决机制为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涉及制定修改章程及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等职责,需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作为会员大会职权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与会员代表同步产生,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同步召开,每年一次,期间有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江西银保监局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理事不得同时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提出协会会长、副会长的推选和罢免意见,推选和罢免协会秘书长;

(三)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为有利于协会及时、高效开展日常工作,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具体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可以连选连任,其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及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年1-2次,遇有重大问题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出书面要求,报经会长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有关会议,可书面授权委派代表参加;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

(三)审查协会会费的收支情况及批准协会预决算方案;

(四)讨论、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对秘书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五)审议对会员的暂停会籍或开除资格的决定,接受并批准会员的入退会申请;

(六)审议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处分;

(七)研究、审议和决定涉及协会全体会员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第七章 会长及会长会议

第二十二条 保险行业协会设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9名。会长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可通过理事会推选产生,也可由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自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应在业内享有较高威望,行业公认,热心行业和协会工作,并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在协会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调离保险行业的,会长职务自然失效。1个月内由常务理事会开会确认,由原单位继任负责人接任剩余任期。副会长在协会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调离保险行业的,副会长职务自然失效,由原单位继任负责人接任。

第二十四条 专职副会长为专职工作人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专职副会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组织实施协会发展规划;向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工作;

(三)提名协会专委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抓好各自分管的专业委员会工作;

(三)参与研究江西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签发专业委员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长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主持。会长会议需全体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可书面授权委派代表参加。表决机制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生效。

第二十九条 会长会议主要内容:

(一)听取协会秘书处的工作汇报,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

(二)研究协会在行业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等业务领域的重要工作事项;

(三)研究部署协会重点工作;

(四)审议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管理制度、部门主任以上人员任免及薪酬;

(五)审议协会重大财务开支;

(六)研究协会需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审议表决的提案;

(七)协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专职副会长,也可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秘书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办公室、财产保险工作部、人身保险工作部、信息宣传工作部、法律工作部和南昌事务工作部。

秘书处应建立健全党建制度及内部各项制度。秘书处工作人员要实现专职化。秘书处应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秘书长为协会专职职位,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人选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由会长、5名以上副会长或10名以上常务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必要时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

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担任。秘书长因故需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经会长提议,可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经选举程序产生。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无不良记录、公正廉洁、公道正派、原则性强;

(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好的工作经验和威望,行业公认,热心保险行业协会工作;

(三)一般从事保险或其它经济组织工作五年以上,或担任过金融机构、政府及其他企业领导职务。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乱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或理事会一致认为不合格,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可提前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副职人选,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及安排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选配工作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秘书长依据《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行业内选聘或社会招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九章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 制定本专业领域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督促本专业成员依法合规经营,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建立本专业信息数据交流共享机制。加强本专业成员合作沟通,增强共识。组织开展市场调查、专题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各会员公司选任,办公室主任由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是省级会员公司分管副总级,委员必须是省级会员公司的副总经理或部门经理级。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得来自于同一公司。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行业自律、沟通协调会议、签订自律公约、制订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时,各会员单位必须派出委员参加。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形成决议需到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即通过(会员公司不派员参会或替会人员不参与表决均视为同意)。争议较大、事情特别重大或受惩戒会员提出要求时,由秘书长提请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解决。

第十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长及监事任期中离任,由原单位继任人员担任。

第四十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二条 监事可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可列席会长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文件。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利息;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办法收取会费及其他活动经费。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协会换届或变更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应聘请业务主管单位或民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应经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十二章 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银保监局、江西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西银保监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江西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银保监局和江西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日协会第六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江西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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