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化解保险合同纠纷,充分发挥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在处理相关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保险业诉调对接自律公约。各签约公司承诺严格遵守,并接受违约处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包括调解机构建设、会员公司参与、调解工作开展、调解协议执行。通过保险监管机构指导推动、行业协会建设管理、会员公司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大力支持,按照“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便捷高效地化解保险消费者和会员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
第二条会员公司应从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参与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全面配合有关调解工作。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构应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和调解规则,并向会员公司和社会公开。
第三条会员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构主持下,按照该机构规定,以诚实守信的态度与保险消费者协商解决争议,会员公司应派人按时参加调解程序。
第四条会员公司应当服从并认真执行与纠纷各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支持其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当地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承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会员公司省级公司应当从内部制度和工作流程上明确将调解协议作为核赔等处理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五条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构应当严格选聘调解员,制作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开。会员公司应当推荐品行良好、业务精干、善于沟通的人员担任调解员。
第六条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构应当根据纠纷所反映出的倾向性或普遍性问题,通过发出建议书等形式,提请会员公司在业务管理、合同条款和服务标准等方面加以改进。会员公司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结合本公司实际,积极整改。
第七条经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和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后,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第八条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监督、检查本公约实施和执行情况,并按照其会员管理有关规定,对相关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或提请江西保监局进行相应处罚。
第九条本公约自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其会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十条本公约由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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