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处理”化解保险纠纷
时间:2019-03-12   来源:原创   编辑:    浏览:3335

7952a88f489034560448fd2d13253d5.jpg

近年来,保险行业迅速发展,保费规模不断增加,保险消费群体不断扩大,由于保险知识普及不够,不同的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合同有其不同的理解,因此保险纠纷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那么什么是保险纠纷,为什么会产生保险纠纷,保险纠纷发生后应该如何化解?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为您答疑释惑。

“四种处理”化解保险纠纷

保险纠纷发生后,保险消费者及保险公司双方都应以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为准则,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处理,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处理方式:

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友好的和谈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由于保险纠纷调解遵循自愿原则,调解员的独立第三方身份、专业性、公信力、公平性深受消费者和保险公司认同。


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仲裁程序简便灵活,裁决一裁终局,不能上诉、申诉,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


诉讼

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法院判决,任何一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

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

理赔严格不仅是保险公司严格管理的需要,也是对其他投保人的一种负责任态度,让投保人的保费不会白白损失掉。

——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孙明才




600670402d0888bd1cc3a8787abfc69.jpg

关于协会      |      新闻中心      |      文化传播      |      维权调解      |      专题报道      |      保险杂志      |      通知公告      |      资料下载      |      普惠金融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402号浦发大厦16层

版权所有:©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赣ICP备09009443号-4   技术支持:易动力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