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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江西省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以在江西省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及经营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为会员,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职能,维护保险业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

(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行业标准、指导性条款。

(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建设检查和监督。

(五)开展行业自律,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六)积极参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七)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八)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调解各种保险矛盾纠纷。

(九)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十)整合宣传资源,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保险机构及经营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等。

第八条 会员分为法定会员和申请入会会员。法定会员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并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及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自愿申请入会会员包括经营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南昌市级保险公司(营业部)及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

依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经营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

(三)经江西省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市级保险行业组织;

(四)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成立的外国保险机构在赣分支机构;

(五)南昌市级保险公司(营业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审议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通过会议纪要等方式认定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工作需要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支持;

(三)接受协会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有关信息资料和统计数据;

(四)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申请自愿入会的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申请自愿入会的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给予口头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暂时停止会籍、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其中对于开除会员资格处分,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员申请退会、自动退会或被开除会员资格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单位;

(五)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监事长及成员单位;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机制为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半数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涉及制定修改章程及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等职责,需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作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期间有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不超过会员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使理事的职责。非会员理事由江西银保监局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理事单位不得同时兼任监事单位。

第十七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协会会长、副会长单位的推选和罢免意见,推选和罢免协会秘书长;

(三)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为有利于协会及时、高效开展日常工作,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可以连选连任,其人数为7-11名。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原则上每年1-2次,遇有重大问题,报经会长单位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单位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

(三)审查协会会费的收支情况及批准协会预决算方案;

(四)讨论、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对秘书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五)审议对自愿入会会员的暂停会籍或开除资格的决定,接受并批准会员的入退会申请;

(六)审议对会员单位的表彰、奖励、处分;

(七)研究、审议和决定涉及协会全体会员单位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第七章 会长单位及会长会议

第二十二条 保险行业协会设会长单位1个,副会长单位2个。

会长单位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可通过理事会推选产生,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单位应在业内享有较高威望,行业公认,热心行业和协会工作,并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最多连任3届,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单位的主要职责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组织实施协会发展规划;向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单位

(一)协助会长单位负责有关工作;

(二)抓好各自分管的专业委员会工作;

(三)参与研究江西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签发分管工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立专职副会长,为专职工作人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专职副会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单位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工作;

(三)提名协会专委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第二十八条 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单位、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协会监事长单位可列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长会议由会长单位或会长单位委托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主持。会长会议需全体成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表决机制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单位通过生效。

第二十九条 会长会议主要内容:

(一)听取协会秘书处的工作汇报,贯彻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

(二)研究协会在行业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等业务领域的重要工作事项;

(三)研究部署协会重点工作;

(四)审议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管理制度、部门主任以上人员任免及薪酬;

(五)审议协会重大财务开支;

(六)研究协会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审议表决的提案;

(七)协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专职副会长,也可由会长单位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贯彻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秘书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办公室、财产保险工作部、人身保险工作部、信息宣传工作部、法律工作部和南昌事务工作部。

秘书处应建立健全党建制度及内部各项制度。秘书处工作人员要实现专职化。秘书处应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秘书长为协会专职职位,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候选人。

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担任。秘书长因故需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经会长单位提议,可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经选举程序产生。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无不良记录、公正廉洁、公道正派、原则性强;

(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好的工作经验和威望,行业公认,热心保险行业协会工作;

(三)一般从事保险或其它经济组织工作五年以上,或担任过金融机构、政府及其他企业领导职务。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乱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或理事会一致认为不合格,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可提前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副职人选,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及安排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选配工作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秘书长依据《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行业内选聘或社会招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九章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制定本专业领域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督促本专业成员依法合规经营,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建立本专业信息数据交流共享机制。加强本专业成员合作沟通,增强共识。组织开展市场调查、专题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各会员单位选任,办公室主任由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省级公司会员负责人职务的人员担任,委员可由省级公司会员的专业部门经理及以上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得来自于同一公司。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行业自律、沟通协调会议、签订自律公约、制订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时,各会员单位必须派出委员参加。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形成决议需到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即通过。争议较大、事情特别重大或受惩戒会员单位提出要求时,由秘书长提请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解决。


第十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单位1名,监事单位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单位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条 理事、会长、副会长单位及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单位。

第四十一条 监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负责人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四)负责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二条 监事单位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单位可列席会长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单位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文件。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收缴管理办法收取会费及其他活动经费。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岗位设置严格遵循不相容会计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协会应规范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由协会法定代表人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离岗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的监督。编制上年度决算报告、决算报表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并定期向银保监局报告财务预决算情况、重大财务事项及外部审计结果。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财务审计。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合法使用,并向捐赠人、资助人报告使用情况,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且大型活动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临时需筹集经费,应经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十二章 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银保监局、江西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西银保监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江西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银保监局和江西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江西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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