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江西省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以在江西省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及经营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为会员,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职能,维护保险业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机关党委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402号浦发大厦16楼。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本协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协会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三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为:业务培训、市场调研、信息咨询、经验交流,基本职能主要包括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和宣传五个方面。
(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行业标准、指导性条款。
(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建设检查和监督。
(五)开展行业自律,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六)积极参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七)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八)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调解各种保险矛盾纠纷。
(九)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十)整合宣传资源,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保险机构及经营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等。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营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
(四)经江西省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市级保险行业组织;
(五)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成立的外国保险机构在赣分支机构;
(六)南昌市级保险公司(营业部)。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通过会议纪要等方式认定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和决定终止等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期间有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不超过会员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使理事的职责。理事单位不得同时兼任监事单位。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建议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可延长任期为三届,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立副会长,可为专职工作人员。副会长人选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方可担任。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单位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工作;
(三)提名协会专委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秘书长为协会专职职位,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候选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担任。秘书长因故需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经会长单位提议,可由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经选举程序产生。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省”“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六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制定本专业领域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督促本专业成员依法合规经营,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建立本专业信息数据交流共享机制。加强本专业成员合作沟通,增强共识。组织开展市场调查、专题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各会员单位选任,办公室主任由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担任,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省级公司会员负责人职务的人员担任,委员可由省级公司会员的专业部门经理及以上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得来自于同一公司。
第四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行业自律、沟通协调会议、签订自律公约、制订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时,各会员单位必须派出委员参加。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形成决议需到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即通过。争议较大、事情特别重大或受惩戒会员单位提出要求时,由秘书长提请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解决。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收取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5年3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