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拓宽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渠道,进一步完善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与南昌仲裁委员会经充分协商,决定成立南昌仲裁委员会保险行业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为使保险行业仲裁中心各项工作有效运行,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性质及工作职能
保险行业仲裁中心是南昌仲裁委员会在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派出机构,同时接受江西保监局、南昌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仲裁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是:
(一)受理和调解、仲裁保险合同纠纷。
(二)帮助保险企业规范完善经营行为,协调保险企业与南昌仲裁委员会的沟通与联络。
(三)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引导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二、组织机构
(一)仲裁中心的办公地点。仲裁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102号腾飞大厦2楼,与江西省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
(二)仲裁中心组成人员。仲裁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由邓辉任主任,文庆、徐梅峰任副主任。仲裁中心下设办公室,承办仲裁中心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文庆兼任,关翔、田璇、许芳、邓昕宇为办案秘书。
三、运作模式
仲裁中心依南昌仲裁委员会授权办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办理案件时,视保险合同有无仲裁条款分别处理:
(一)无仲裁条款的,进行行业调解,如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按仲裁程序办理。
(二)有仲裁条款的,可进行行业调解,也可直接进入仲裁程序。
四、工作流程
仲裁中心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采取行业调解与仲裁程序相结合的模式,将仲裁程序作为行业调解的补充,实现行业调解与仲裁程序的有效衔接,增强调处化解保险合同纠纷的合力。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行业调解(未进入仲裁程序的调解)
1、当事人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2、符合条件的,仲裁中心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3、双方当事人自行共同选定1名调解员或由仲裁中心指定1名调解员,并确定调解日期。
4、在仲裁中心指定的地点,由调解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5、调解成功的,由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并由调解员签字确认。调解协议签收后,作为被申请人的保险企业应当履行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或签订调解协议后,作为申请人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反悔的,可以选择进入仲裁程序。
(二) 仲裁程序
1、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投保人、被保险人单方提出仲裁申请的,保险企业原则上应参加仲裁)。
2、符合条件的,仲裁中心受理案件,申请人交纳仲裁费用。
3、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答辩通知书》。
4、组成仲裁庭,并由仲裁庭调解。
5、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由仲裁庭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南昌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复核并加盖南昌仲裁委员会印章后送达当事人。仲裁调解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6、调解不成功的,由仲裁庭根据《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五、办案要求
仲裁中心依仲裁程序办理案件的,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以南昌仲裁委员会名义并按仲裁法和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仲裁案件,案件统一按南昌仲裁委员会规定进行案件编号。
(二)统一使用南昌仲裁委员会办案文书格式。一般文书由南昌仲裁委员会预先加盖仲裁程序专用章后供仲裁中心使用;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结案文书报南昌仲裁委员会审核后,加盖南昌仲裁委员会印章。
(三)按南昌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收仲裁费,收取的仲裁费统一缴入南昌仲裁委员会财政专户。
(四)仲裁案件结案后,应当按规范要求装卷。结案后应及时将案卷送南昌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归档。
六、保险行业仲裁员
根据工作需要专设保险行业仲裁员名册,在仲裁中心办案过程中使用。
七、办公经费
仲裁中心的办公费用、仲裁员的办案补贴,根据仲裁中心发展实际,由南昌仲裁委员会按规定列支。
八、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南昌仲裁委员会保险行业仲裁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则中保险企业是指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