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规定
时间:2020-07-14   来源:原创   编辑:管理员    浏览:7620

为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管理,规范销售人员业内有序流动,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根据销售人员管理规定,结合我省保险市场实际,经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销售人员是指在销售人员诚信信息系统登记、各保险公司注册发放《执业证》,与保险公司确定代理关系,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业内流动是指销售人员由原服务保险公司转换到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作为个险专业委员会共同讨论通过的自律文件,适用于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行协)所有会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筹建中和拟筹建的保险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省行协负责对全省销售人员流动过程实行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公司应充分认识销售人员流动管理必要性和重要性,建立健全完善的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规定通过后,各签约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流动管理

第六条 流动申请

(一)销售人员必须在与原保险公司服务合同届满或服务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业内流动(保险公司同意提前离司例外)。服务期起始时间为保险公司与销售人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当日。接收公司不得录用在原公司签约未满一年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销售人员,被原公司考核离司人员在办理离司手续后除外。

(二)要求转换公司的销售人员应向原所在公司提交离司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原服务保险公司,一份本人留存),并取得原所在公司《解除代理合同证明书》。

(三)原所在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其提出离司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不按规定时间答复视为同意离司,不同意离司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销售人员离司未取得《解除代理合同证明书》,其他保险公司不得以新人身份进行培训和重新登记录用。

第七条 流动移交

(一)要求转换公司的销售人员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办好各项移交手续,逐项填写移交内容清单,并出具《江西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注销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一份交原服务保险公司,一份本人留存)。公司收回销售人员的《执业证》,即为办妥离司手续,移交和离司必须在同意离司申请的一个月内办妥。

(二)各家公司必须妥善保管好相关文件,进行存档、备查。

第八条 流动接收

接收保险公司在与转出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签订代理合同前必须凭该销售人员的《入司申请》、《解除代理合同证明书》、《江西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注销申请表》、《江西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签发申请表》,才能签订代理合同。

第三章  公司责任

第九条 各公司应自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立足于自我培养和发展销售人员队伍,在增员中不得有以下不正当竞争或有损同业利益行为。

(一)夸大招聘条件,进行同业公司恶意对比,对其他公司进行诋毁、贬低或攻击。

(二)录用在原公司签约未满一年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销售人员,被原公司考核离司人员在办理离司手续后再与其它公司签订代理合同除外。

(三)录用一年内执业证申请1次以上人员,三年内2次以上人员,五年内3次以上人员。

(四)半年内累计接收同地区其他公司(指县级公司)在册销售人员20人以上,且转入人数占对方销售人员总数20%以上。

第十条 对要求流动的销售人员,原公司不得无故设置障碍、刁难,更不得无故拖延《执业证》的注销时限。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书面向销售人员说明理由,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如果违反上述规定,销售人员有权向保监局、省行协投诉。无正当理由,原公司必须按规定办理离司手续。

第十一条 对因销售人员方面原因未办妥离司手续,未取得《解除代理合同证明书》、原公司未注销《执业证》之前的销售人员,其他公司不得接收,更不得让其推销公司产品。

第十二条 根据《江西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签约公司不得与暂停从业资格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在通报前已聘用的必须立即解除。

第十三条 销售人员转换公司后,原公司发现该销售人员在其从业期间有严重违规问题需要配合澄清和处理的,接收公司有责任予以积极配合处理,原公司接收到该销售人员投诉,接收公司也有责任督促该销售人员负责处理善后,并给予时间支持,如销售人员不积极主动配合处理,原公司仍有权视其具体行为为不良信用行为作出相应处理,并报省行协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各签约公司一致承诺遵守规定的各项条款,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属违约,违约公司将自愿接受省行协的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签约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处违约金每人次2000元。

第十六条 签约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十一、十二、十三条,在收到行业协会通报后立即纠正,处以违约金每人次3000元;收到通报后一个月后仍未纠正,处违约金每人次5000元。逾期不改者或情节严重报请监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一经通过,即赋予省行协对各会员公司销售人员业内流动行为进行处理权利。

第十八条 如涉及具体销售人员流动是否合规,在被接收公司、转出公司、销售人员本人等各方发生争议时,由省行协组织个险专业委员会非争议方公司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现场核实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行协个险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充约定或实施细则。

 

 

 

 

 

附件1:

江西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

注销申请表

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我公司下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已提出离司申请,办妥离司手续。特此报备,并申请注销其由本公司签发的《执业证》。请予办理。

序号

姓名

聘用合同

编号

工号

执业证号码

备注























































保险公司(盖章)

   

 

 

附件2:

江西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

签发申请表

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下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已向原公司提出离司申请,办妥离司手续;并向我公司申请从事保险营销服务工作,特此报备,请帮助核查有关从业行为记录并申请签发本公司《执业证》。请予办理。

序号

姓名

核查行为记录评价

聘用合同编号

工号

执业证

号码























































保险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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