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身险公司销售人员签约行业标准
时间:2020-07-14   来源:原创   编辑:管理员    浏览:6464

为加强江西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管理规范销售人员营销行为,提高销售人员整体素质,统一销售人员委托代理程序,促进销售人员队伍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江西省保险销售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要求,结合江西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销售人员的签约

销售人员的签约应依法合规,保险公司不得就销售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佣金及待遇等事项作虚假或夸大说明,误导社会求职人员加入保险销售队伍。

一、签约条件

接受委托代理的销售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22-50 周岁,优秀者可适当放宽限制;

(二)高中及以上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诚信记录良好,无不良嗜好,无刑事犯罪处罚记录,无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五)符合监管部门基本要求。

二、提供证件

接受委托代理的销售人员,必须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一)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三张;

(三)公司认为必需的其它材料。

三、签约程序

(一)组织面试。在满足基本签约条件前提下,由公司组织进行面试。

(二)培训考核。面试合格人员应该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

(三)提交材料。考核合格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是担保书,提供两名担保人,担保人应当具有本地户口或在本地居住三年以上且有固定居所,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并且具备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但销售人员的配偶、财产不可分割的直系亲属不能作为担保人;二是有价单证保证金收据复印件;三是个人健康告知书。

(四)正式签约。由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双方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

(五)发放证书。由保险公司对已经签约的销售人员发放《保险销售人员执业证》。

四、签约限制

有下列情况形之一者,保险公司不得与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

(一)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处于行业禁入处罚期限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处在行业协会保险行业诚信系统处理期内者;

(六)在同业公司未办理解约手续,未注销执业证者。

第二章  销售人员的解约

解约是指销售人员与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书》,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一、解约流程

(一)销售人员提出解约

1.填写《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解约申请书(营销人员用)》一式两份,按程序报批后可办理解约手续。

 2.填写《解约清单》一式两份(包括单证、物品等),如遗失重要凭证(如执业证),还需填写《保险销售人员重要凭证遗失保证书》。

3.相关管理人员对解约资料进行初审,签字确认。

(二)公司提出解约

公司提出解约分为考核终止、违规终止、长期不参会和其他情况,其解约程序为:

1.联系到销售人员本人的,填写《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解约通知书(公司用)》,经本人签名确认后,按营销人员提出解约流程办理。

2.未联系到销售人员本人的,填写《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解约通知书(公司用)》,通过挂号信寄送、职场公告等方式通知销售人员办理解约手续。在30日内仍未办理的,公司登报作废其有效单证(登报费用在保证金中冲减),其主管或推荐人为其办理解约手续。

二、营销人员解约后,自解约之日起公司不再支付其各项代理手续费及特别给付项目。

三、公司若发现在《保险代理合同书》解约前销售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若解约后仍以公司销售人员的身份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活动,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如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上的损失,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及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四、解约人员档案等相关资料公司须保留两年以上,方可统一销毁。

五、如《保险代理合同书》解约或终止后再次签约,销售人员再次签约前的各项权益不予恢复。

第三章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5日起执行。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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