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9年5月,消费者李先生在保险公司购买健康险一份,同年10月,李先生因慢性肝毒性肝炎入院治疗。2020年2月,李先生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身出行受到限制,无法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理赔人员遂协助客户收集相关理赔资料。
在案件核查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李先生存在既往大三阳病史,后来总公司核保部下达肝部责任免除并主险加费的决定。李先生对此决定不满并进行投诉,与保险公司进行多番协商后,消费者认同了核保结论,最终选择撤诉。
案例分析:
保险法规定:保险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如实告知业务。此案件经保险公司核查,相关从业人员并未出现此类行为。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提出问询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业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决定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汇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此案件经保险公司核查,消费者存在数年大三阳疾病史,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下达肝部责任免除并主险加费决定。
风险提示:
如实告知义务是各国保险合同法的一项重要规则,也是保险合同中的基本行为规范。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内容,行使及履行相关权利及义务,对投保前健康状况进行如实告知,避免引起后续理赔纠纷。
(富德生命人寿江西分公司供稿)